什麼情況下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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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是什麼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兩種具體情形:

1、預告解除。勞動者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方可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無需説明任何法定事由,只需提前預先告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超過30日,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辦理。同時為防止勞動者濫用這一權利而損害用人單位的利益,勞動法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件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勞動合同中應當遵守的保密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勞動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無須預告的解除。即勞動者不需提前預先告知用人單位,只要具備法律規定的正當理由,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還應對因用人單位的違約行為和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要求用人單位予以賠償,並有權提請有關機關追究用人單位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適用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單位與勞動者的主體地位不同,那對於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要求也不一樣。另外,很多時候勞動者都是處於較為弱勢的地位,因而法律方面也就會對勞動者加以保護。其中對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做出了較為嚴格的規定,具體內容各位也可以通過上文進行了解。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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