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童工問題的措施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3W

一、相關法律的制定與獎懲

解決童工問題的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2002年9月18日通過)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 、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

禁止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第三條 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護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不得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

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給予批評教育。

第四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必須核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對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錄用。用人單位錄用人員的錄用登記、核查材料應當妥善保管。

二、懲處違法公司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 、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等用人單位中,但凡有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的情況的話,從嚴論處,相關主事者及知情包庇者按律法規定從嚴論處。

三、社會宣傳

以父母為對象宣傳童工的危害,讓父母們自覺地看好自己的孩子的行為。

解決童工問題的措施主要從法律、單位、及父母等三方出發,而關於招收童工的特殊情況,也就是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而言,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也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才能招收童工。在我們本站的網站裏,有關於童工的專題報告,歡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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