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農民工欠薪問題的辦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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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決農民工欠薪問題的辦法是什麼?

解決農民工欠薪問題的辦法是什麼?

方法一:向有關部門投訴,很多在外工作的農民工怕自己惹上官司,所以也不敢輕易的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但其實法律從來都是公正的,對於任何人都是一樣。

方法二: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在投訴過後並沒有產生任何的效果的話,那麼農民工朋友則可以到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去申請仲裁,這地方一般都在人力資源管理局的附近,所以稍微打聽一下就能找到。

方法三:拿起法律武器,《勞動法》已經是在最大程度上保護了勞動人民的基本權利,所以在給自己維權的路上完全可以先熟識相關的法律條文及文件,然後根據自己的情況進行材料的準備。

二、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法律依據

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勞動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付出的勞動,一般參照本單位同期、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

1、《勞動法》

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確定了勞動關係後也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在勞動合同中也是會寫明工作的具體內容以及工資金額等內容,如果説用人單位沒有按照約定支付工資也是屬於違約行為,那麼勞動者也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法律訴訟等方式來追討工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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