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的職責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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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的職責是什麼

勞動仲裁的職責其實就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職責,實踐中很多的勞動爭議都是經過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處理的。那麼大家知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職責是什麼嗎?詳細內容,請看由本站小編整理的下文了解。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二)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

(四)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當事人對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補充知識:勞動仲裁委員會辦理程序

1、勞動保障當事人提出仲裁的,應當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受理的,應當由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説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交答辯書及相關證據。被訴人沒有按時提交或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審理。

3、仲裁庭應當於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撤訴處理,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4、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案,案情複雜確需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不得超過十五日。

5、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6、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7、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收費標準:不需要收費.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條明確規定“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職責只要有四方面,具體的內容還請各位在上文中進行了解。如今,很多勞動爭議都是仲裁前置的,即在經過勞動訴訟方式處理之前必須要先經過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處理,對處理結果不服的,才能提起勞動訴訟。本站小編為你整理本篇文章,感謝你的閲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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