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勞動仲裁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劃分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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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在勞動爭議訴訟中承擔的舉證責任:
(一)勞動者主張工資標準應當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或已實際領取的工資數額,勞動者應就其主張的工資標準舉證;
(二)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減少勞動報酬的,應就用人單位減少勞動報酬的事實舉證;
(三)勞動者主張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者就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成立舉證;
(四)勞動者主張工傷賠償的,應就存在因工傷害的事實及工傷認定、傷殘等級及鑑定時間、工傷住院治療起止時間及費用、同意轉院治療的證明及所需交通費和食宿費、應安裝康復器具的證明及費用等舉證。
用人單位在勞動爭議訴訟中應承擔的舉證責任:
(一)勞動者己舉證證明在用人單位處提供勞動,但用人單位主張勞動關係不成立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交反證;
(二)用人單位應就勞動者已領取工資的情況舉證;
(三)用人單位延期支付工資,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系無故拖欠工資的,用人單位應就延期支付工資的原因進行舉證;
(四)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的,用人單位應就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的記錄舉證;
(五)雙方當事人均無法證明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就勞動者所處的工作崗位的一般加班情況舉證;
(六)用人單位減少勞動者勞動報酬,應就減少勞動報酬的原因及依據舉證。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

關於在勞動仲裁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劃分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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