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可以證明員工和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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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可以證明員工和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有些讀者可能對於與員工之間的一種合法性,一直存在着疑問,所以小編今天就和大家一起來討論,什麼可以證明員工和公司存在勞動關係?根據我們國家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就是證明員工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的,詳情請看下文。

勞動合同是最直接的書證。

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員工名冊、入職登記表、工作服、工作牌、考勤記錄、同事證人證言、工資發放記錄、社保記錄等體現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管理提供勞動獲得報酬的證據也可以證明存在勞動關係。

一、建立勞動關係後最晚應該在多長時間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笫十條的規定,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就是説,法律提倡用人單位在建立勞動關係之日即用工之日就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的,就不屬於違法行為。

二、勞動合同包括什麼內容

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勞動合同的各項條款。《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一般具有以下條款:

(一)是勞動合同的期限。即勞動合同從哪一天開始到哪一天結束。我國的勞動合同可以分為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二)是工作內容。即所從事的工作和工作崗位。

(三)是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這是勞動合同的重要內容,涵蓋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職業培訓、福利等。

(四)是勞動報酬。應寫明勞動報酬的具體數額和支付項目、計算方法及支付日期。

(五)是社會保險。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參加的社會保險項目。

(六)是勞動紀律。

(七)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訂立,不符合法律法規的,不發生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

(八)是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違約金的約定只能包含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和違反保守商業祕密約定的,其他約定均屬無效約定。

(九)勞動合同解除後雙方的附加義務

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對勞動者的保護的有利憑證,如果勞動合同未能夠簽訂,也不妨礙勞動事實的存在,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一樣能夠得到維護。

在瞭解過勞動關係的相關證明之後,我們也就能夠意識到,在員工與公司之間,勞動合同是最基本的保障,因為他也就能夠保障員工的合法性,並且不受傷害,小編也在文章中充分的描述了什麼可以證明員工和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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