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可以確認與企業存在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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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律關係,即雙方當事人是被一定的勞動法律規範所規定和確認的權利和義務聯繫在一起的,其權利和義務的實現,是由國家強制力來保障的。那麼該怎麼確認與企業存在勞動關係呢?請看下面的案例瞭解詳情。

怎麼可以確認與企業存在勞動關係?

一、基本案情

張某自從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一直沒有找到工作,後來張某通過朋友介紹到一傢俬營企業工作,私營“老闆”面試後,考慮到張某是朋友介紹的,就決定讓他來企業上班,每月發給其一定的報酬,雙方之間從未簽訂勞動合同。轉眼張某在私營企業做了三年多,去年11月初,張某到企業所在地的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查詢個人社會保險賬户,結果發現該企業一直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於是,張某去找“老闆”要求企業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老闆”不予理睬,張某幾經交涉未果,只能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企業為其補繳歷年的社會保險費。仲裁委員會依法予以受理。

二、庭審答辯

勞動仲裁委在開庭審理時,張某提出自己在企業工作已三年多,當初確實是通過熟人介紹進入該企業,進去以後企業未與我簽訂勞動合同,本人一直從事產品售後服務、修理工作。同時,張某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了其工資憑證、服務證、考勤記錄及上門為用户修理產品時單位出據的介紹信等有關證據。另外,張某在購房向銀行貸款時,企業出具的證明張某系本企業職工等證據。而企業在庭審答辯時認為,張某不是企業的員工,當初是看在朋友的面子上讓他有口飯吃,他本人也承諾只要有口飯吃就好了,現在反過來提出要求。其實雙方之間沒有任何關係,更沒有勞動關係只是朋友關係,不存在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問題。同時,企業向仲裁委提交了所有職工工資單名冊,在名冊上沒有張某的名字,因此,企業對張某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

三、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委經過審理後認為,雙方當事人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張某向勞動仲裁委提供的有關工資憑證、服務證、考勤記錄、以及介紹信、企業出具的張某系本單位職工等證據材料,足以證明張某與該企業存在事實勞動關係。而企業則否認與張某具有勞動關係,卻沒有提供相關證據予以佐證。所以,雙方當事人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企業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為張某補繳歷年的社會保險費。

四、案件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供了其在用人單位工作時所發的工資憑證、服務證、考勤記錄、以及勞動者為客户上門服務、修理時用人單位出具的介紹信等證據材料。而企業予以否認,卻不能提供相關的證據來證明該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具有勞動關係的事實。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根據勞動部勞社部發(2005)12號文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紀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紀錄;

(四)考勤紀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由此可見,張某與企業之間存在勞動關係,所以,勞動仲裁委員會對張某要求確認與企業存在勞動關係,併為其補繳社會保險費的請求均予以支持。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勞動關係的建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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