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有哪些區別?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8W
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有哪些區別?
律師解析: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區別如下:
1、含義不同。用工單位是在勞務派遣協議中,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用人單位是指具有用人權利能力和用人行為能力,運用勞動力組織生產勞動,且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等勞動報酬的單位。
2、關係不同。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不存在勞動關係。國家機關、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是指通過勞動合同或通過勞動合同與其他工作人員建立勞動關係的單位。
3、義務不同。用工單位應履行以下義務: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人單位作為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主體的組織,最基本的特徵有兩個:一是合法成立,二是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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