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辭退職工有哪些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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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辭退職工有哪些類型

辭退是單位擁有的權利,也就是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實踐中,單位辭退職工的情形是比較多的,由此就產生了較多的類型。那到底用人單位辭退職工有哪些類型?關於這個問題,本站小編收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一、用人單位辭退職工有哪些類型

1、過失性辭退

是指企業在勞動者有過錯的情況下,無須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辭退職工的行為。依據我國勞動法規定,過失性辭退主要有以下情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預告性辭退

是指企業在辭退職工時,按照法律的規定提前30天通知職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式辭退職工的行為。主要有以下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二、單位口頭辭退勞動者怎麼辦?

針對用人單位以口頭方式辭退勞動者的情形,勞動者應當採取下列方法和技巧獲取證據和保全證據,並應注意相關事項:

1、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在協商解決過程中,應當注意獲取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原因或理由,為協商不成時提起仲裁或訴訟時收集、全保證據作準備。

2、用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提出相關問題。一般情況應用信函或電報方式提出,內容包括:用人單位未以書面形式通知辭退的事實、自己提出的異議、自己的各項權利主張等,並保留證據內容。

3、及時向相關機構、部門投訴、信訪。投訴時,應將用人單位未以書面通知形式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全面、客觀地登記備案,並保留好投訴、信訪憑據。

4、獲取錄音資料。通過與對方交談、通話等途徑獲取相關與用人單位未以書面通知形式解除勞動合同的錄音證據。

5、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在獲取相關有利證據材料後,便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出仲裁請求。

用人單位辭退職工的主要分為了過失性辭退與預告性辭退,但法律同時也規定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單位是不能辭退職工的,這主要是為了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上文就是對“用人單位辭退職工有哪些類型”這個問題的講解,希望能為您提供一些幫助,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吉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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