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勞動關係的社保能否有兩份?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3W

二重勞動關係的社保能否有兩份?

如果一個勞動者同時與兩家用人單位同時有勞動關係,那麼,這種關係就可以稱之為二重勞動關係。一般來説。勞動者在原單位上班,原單位會為其辦理社保,但該勞動者如果同時又從事另外一份工作,那第二家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再為該勞動者辦理社保呢?今天本站小編就和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二重勞動關係的社保能否有兩份?

一、二重勞動關係的表現

其一、勞動者同時從事幾份非全日制勞動,和幾個單位存在非全日制用工關係,這是較為常見的一種;

其二、勞動者同時從事全日制勞動和非全日制勞動,如勞動者白天從事全日制勞動上班8個小時,晚上或者週末又打零工等非全日制勞動;

其三、勞動者同時從事兩份全日制勞動,儘管少見但不能排除這種可能,最關鍵的是法律並未禁止,因為全日制用工的時間要求是不超過8小時,因此有隻工作5個小時的也叫全日制勞動,這樣也就在客觀上提供了存在的可能;

其四,勞動者只從事一份全日制勞動,但由於其他因素還和原單位保留勞動關係的,如招用的企業停薪留職人員、內退人員、下崗帶崗人員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

二、二重勞動關係的社保能否有兩份?

既然允許雙重勞動關係存在,那麼和勞動關係對應的社會保險關係是否也可以雙重呢?也就是説,勞動者能否同時參加兩份社會保險,享受兩份社會保險待遇?目前實踐中是不允許雙重社會保險關係的,而且按照《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似乎也表明社會保險關係只能唯一,因為社會保障號碼對應的公民身份號碼是唯一的。對此,也有另外一種觀點認為,如果勞動者同時從事兩份工作,但只允許他參加一份社會保險,那麼他的社會保險待遇和他的工資收入就不相對應,也是他的社會保險權益的損失,而如果和從事一份工資待遇很高的工作相比,他就會覺得不公平。為什麼工資收入很高的可以按很高的標準繳納社會保險費,而我通過兩份工作辛苦換來的收入反而不能作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標準?這確實值得思考。

對這一觀點具有輔證意義的是工傷保險方面:按照原勞動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2004]256號)第一條的規定,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這就明確了雙重勞動關係中是可以存在雙重工傷保險關係的,勞動者可以參加兩份工傷保險,只是享受待遇時只能存在一份待遇,即受到傷害時工作單位參加的工傷保險關係中獲得賠償。而且這裏的職工並沒有侷限於非全日制勞動關係,也包括全日制勞動關係。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二重勞動關係的社保不能有兩份。由於目前每個人只會有一個社保賬號,所以擁有兩份社保是不被支持的。但同時,也有一些觀點認為這對於勞動者來説有失公平,而我國與工傷保險有關的條例就允許有兩個工傷保險關係的存在。所以,相信未來國家針對這個問題還會有更完善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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