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勞動關係社保的工傷保險可以繳納多份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W

多重勞動關係社保的工傷保險可以繳納多份嗎?

一、多重勞動關係社保工傷保險可以繳納多份嗎?

我國勞動法及相關法律中並未對雙重勞動關係中的社保問題作出規定,但從實踐來看是不允許雙重社保問題的。

按照原勞動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的規定,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這就明確了雙重勞動關係中是可以存在雙重工傷保險關係的,勞動者可以參加兩份工傷保險,只是享受待遇時只能存在一份待遇,即受到傷害時工作單位參加的工傷保險關係中獲得賠償。而且這裏的職工並沒有侷限於非全日制勞動關係,也包括全日制勞動關係。

二、雙重勞動關係在實踐中表現為以下幾種:

其一,勞動者同時從事幾份非全日制勞動,和幾個單位存在非全日制用工關係,這是較為常見的一種;

其二,勞動者同時從事全日制勞動和非全日制勞動,如勞動者白天從事全日制勞動上班8個小時,晚上或者週末又打零工等非全日制勞動;

其三,勞動者同時從事兩份全日制勞動,儘管少見但不能排除這種可能,最關鍵的是法律並未禁止,因為全日制用工的時間要求是不超過8小時,因此有隻工作5個小時的也叫全日制勞動,這樣也就在客觀上提供了存在的可能;

其四,勞動者只從事一份全日制勞動,但由於其他因素還和原單位保留勞動關係的,如招用的企業停薪留職人員、內退人員、下崗帶崗人員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

三、雙重勞動關係一般存在於下列情況:

1、下崗、工傷、病休、內退職工另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但未轉檔案,社會保險仍舊由原用人單位繳納;

2、職工離職後未辦手續即被其他用人單位聘用;

3、勞動者利用休息時間到其他單位兼職;

4、停薪留職、放長假或與原用人單位失去聯繫的勞動者到其他單位工作。

因此,只有企業停薪留職、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才能夠發生雙重勞動關係。

綜合上面所説的,多重勞動關係這是國家允許的,也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但是對於雙方勞動者的保險,用人單位也是必須要分別為勞動者購買社會工傷險,這樣才能保障雙方的勞動關係是受到保護的,這樣才能更好的維持好雙方的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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