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予以辭退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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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務員予以辭退條件是什麼?

公務員予以辭退條件是什麼?

公務員予以辭退條件是根據《公務員法》第83條規定,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併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二、公務員不得辭退的條件

根據《公務員法》第84條規定了機關不得辭退公務員的四種情形:

(一)因公致殘,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性公務員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退的情形。

三、公務員辭退的程序

根據《公務員法》第84條規定了機關不得辭退公務員的四種情形:

(一)因公致殘,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性公務員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退的情形。

根據規定,如果公務員在被辭退之後,那麼他就不再具有公務員的身份。當然被辭退與被開除,其實都還是不一樣。一般説開除公務員,其實是給予了其處罰。但要是辭退公務員的話,往往是因為其具有一些法定的情形,如不能勝任當前工作,也不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等等。

日常生活當中,我們國家可能存在着一個錯誤的印象,也就是公務員他是一個鐵飯碗,不能夠被辭退,但實際上並不是這樣的,在我們國家目前現在公務人員他們如果不接受內部的安排,但是又不能夠承擔本職的工作的話,是可以進行辭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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