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辭退員工的條件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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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辭退員工的條件有什麼?

一、企業辭退員工的條件有什麼?

1、新勞動法關於辭退員工的情形之一:

試用期辭退的法律依據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具體表現為:

1,依據勞動合同法在試用期要辭退員工前提是雙方簽訂有勞動合同,且勞動合同中關於試用期的約定合法,即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

2,依據勞動合同法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須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

2、新勞動法關於辭退員工的情形之二:

嚴重違紀員工的辭退。

以嚴重違紀為由辭退員工,注意以下要點:

首先應有規章制度作為依據,需要企業在員工手冊或者規章制度對嚴重違紀的情形作出明確定義並做具體列舉,這種定義和列舉同時還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符合人之常情。

員工是否違紀需要有明確的證據來證明,企業在處理員工違紀事件時,要注意保留證據,否則會面臨敗訴的法律風險。此外,企業還應事先將辭退的理由通知工會,通知員工本人,否則將可能導致辭退永遠沒有結果,不會發生法律效力。

3、新勞動法關於辭退員工的情形之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員工的辭退。

依此條辭退員工,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一是嚴重失職;

二是造成用人單位重大損失。

4、新勞動法關於辭退員工的情形之四:

違法兼職員工的辭退。

辭退兼職的員工,限於以下兩種情形之一:

一、員工兼職的行為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

二、員工兼職的行為,經企業提出,拒不改正的。

5、新勞動法關於辭退員工的情形之五:

欺詐、脅迫企業訂立勞動合同員工的辭退。

法律未對“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作出明確規定,建議企業在員工手冊或者規章制度中明確定義或者具體列舉“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以避免或者降低敗訴的法律風險。

6、新勞動法關於辭退員工的情形之六:

被追究刑事責任員工的辭退。

建議企業要搞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概念,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7、新勞動法關於辭退員工的情形之七:

對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員工的辭退。

8、新勞動法關於辭退員工的情形之八:

對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員工的辭退。

二、企業辭退的原則

根據原勞動人事部等四部門勞人勞[1987]5號文件規定:企業對違紀職工要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切實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對於那些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後仍然無效的,可以按照《辭退規定》予以辭退。

企業辭退違紀職工堅持實事求是,嚴格按照《辭退規定》辦事。如發現辭退不當的,要及時糾正;發現確屬企業領導人濫用職權打擊報復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企業對被辭退的違紀職工,要認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不能簡單從事,防止矛盾激化。辭退後,本人要求遷移户口的,按户口遷移規定辦理。

當員工沒有符合企業的條件和標準時也是可以將員工進行辭退的,那麼在進行辭退時也是需要企業和員工雙方進行協商決定的,如果企業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標準也是不可以隨意的進行辭退,如果隨意的辭退員工員工也是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來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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