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公務員要符合什麼條件?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9W

公務員辭退分兩種情況,一是違紀辭退,二是正常辭退。違紀辭退在我國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犯有嚴重錯誤,但不夠開除、除名條件,經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決定解除其工作從而終止勞動關係的制度。

辭退公務員要符合什麼條件?

《公務員法》第83條規定,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併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不得辭退情形

根據《公務員法》第84條規定了機關不得辭退公務員的四種情形:

(一)因公致殘,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性公務員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退的情形。

辭退程序

(一)所在單位在核準事實的基礎上,提出建議並填寫《辭退公務員審批表》報任免機關。

(二)任免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審核。

(三)任免機關審批。作出辭退決定的,以書面形式通知呈報單位和被辭退的公務員,同時抄送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縣級以下機關辭退公務員,由縣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並報縣級黨委或者人民政府批准後作出決定。

(四)《辭退公務員審批表》和辭退決定等存入本人檔案。任免機關根據有關規定可以直接作出辭退決定。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公務員辭退的相關規定,上述介紹了辭退公務員的條件和不得辭退的一些情形,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瀏覽!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