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辭退員工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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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辭退員工的情形有哪些

即使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是可以辭退員工的。但出於對員工利益的保護,此時還是會要求單位在符合法定情形進行辭退。那麼法律中規定的單位可以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的情形都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試用期內辭退員工的情形有哪些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隨時、無原因地辭退勞動者嗎?回答是否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試用期內,只有當勞動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才可以辭退勞動者:

(一)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六)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七)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八)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二、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

試用期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現象嚴重。有些單位利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相對容易的情況,任意解除,走馬觀花式地更換試用人員。

有的餐飲業單位好像永遠在招聘,永遠在試用勞動者,招聘的人員竟有90%以上,甚至是100%都不合格。這是用人單位熱衷於約定試用期的另一個重要原因。

為遏制部分用人單位惡意使用試用期,勞動合同法做出了針對性規定,在試用期中,除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這意味着用人單位在試用期中,要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必須有證據,有理由,證明勞動者哪些方面不符合錄用條件,為什麼不合格。如果用人單位惡意使用勞動者,不盡應盡的義務,勞動者訴諸法律時,用人單位要承擔敗訴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後,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企業可以直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企業適用本條解除勞動合同,需注意以下問題。

(一)企業應當滿足以下四個法律要件:

1、企業存在錄用條件;

2、企業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3、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應當在試用期內作出;

4、解除通知書要説明理由並在試用期內交由勞動者簽收。

(二)企業一定要明確界定錄用條件

1、錄用條件一定要明確、細緻和具體;

2、錄用條件一定要公示,要讓勞動者知道。

則也是要按照規定進行的,否則單位的辭退行為就會構成違法,那麼此時就要承擔不利的法律責任。當然了,作為勞動者也是可以在試用期內向單位辭職的,但根據法律的規定此時需要提前3日通知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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