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辭退員工時有哪些注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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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辭退員工時有哪些注意問題

不管是在試用期內還是轉正之後,用人單位和員工都是有權解除勞動關係的。但在試用期內,要是單位辭退員工的話,這時也是有需要注意的問題。那到底試用期辭退員工時有哪些注意問題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話,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試用期辭退員工時有哪些注意問題

1、辭退試用期職員要合法

以下是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情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要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必須是勞動者存在法定的勞動合同解除情形。

2、試用期員工辭退應注意實施程序的合法性

一般要求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者説明理由,不採取書面形式,一旦發生勞動糾紛,無法證明用人單位已向勞動者履行了説明理由的法定義務。對提前通知問題,我國《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依法解除試用期勞動合同未作出具體規定,因試用期較短,只要符合條件用人單位一般可隨時作出解除決定。

值得注意的是,試用期滿後,用人單位不得再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此外,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勞動合同問題的請示》的覆函的有關規定,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發現並經有關機構確認患有精神病的,可視為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也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入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做出解除決定後,用人單位應制作《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給勞動者,同時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二、員工試用期被辭退要注意的問題

如果員工出現了法律規定的任何一種情況,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作出補償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單位在試用期辭退員工時,雖然此時法律對勞動者的權益保護相對較少,但進行辭退也是需要符合規定情形才可以的,如若不然單位的行為就會構成違法,而此時員工被辭退的也是可以追究單位的法律責任。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整理出來的內容,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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