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受傷可以辭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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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受傷可以辭退嗎

一、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受傷可以辭退嗎?

員工受傷後公司是不可以單方面辭退員工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9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勞動者患職業病或因公負傷,是否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需要經過勞動鑑定委員會的鑑定,被確認為已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用人單位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這裏的負傷指非因公負傷。對患病或者負傷,我國法律規定允許勞動者有一定的治療期。例如,根據《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1986年7月12日國務院發佈)第21條的規定,企業對患病或非因公負傷的職工,應當按照其在本單位工作時間的長短,給予3個月至1年的醫療期,在本單位工作20年以上的,醫療期可以適當延長。在上述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合同到期,則應順延到醫療期滿。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醫療期的時間長短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做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  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這樣和大家講,公司可以辭退員工的情形除非是員工存在重大過錯或者説公司已經瀕臨破產,至於員工受傷,這並不是公司合法辭退員工的藉口。不過,員工在受傷之後如果確實需要住院治療,也一定要跟公司解釋清楚當前的情況,由醫院出具相關的證明,向公司遞交了病假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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