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規定員工重病可以辭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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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勞動法規定員工重病可以辭退嗎?

根據勞動法規定員工重病可以辭退嗎?

根據勞動法規定員工重病不可以辭退,根據勞動法律的規定,勞動者在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否則,就是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不能辭退的生病員工的規定

除職業病屬於工傷鑑定為一至六級的以外,其它任何疾病,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支付按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勞動法只明確規定了以下可以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除此之外的情形都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辭退員工: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非過失性辭退的法定許可性條件一般限於勞動者在無過錯的情況下由於主客觀情況的變化而 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用人單位需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

如果證明勞動者本人不勝任工作,可以調離崗位,但必須有充足的理由,但調離崗位不能把管理人員調成一名員工,必須是平級調動。

在現實生活當中,醫療期間指的是勞動者受到傷害之後所經歷的一段時間,在這個時間當中是要給勞動者足夠的時間來進行療養,讓他們的身體恢復健康,所以這段時間的話不能夠解除勞動關係,否則是違反我們國家的勞動合同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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