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司辭退員工有什麼規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W

一、關於公司辭退員工有什麼規定?

關於公司辭退員工有什麼規定?

1、員工能力和技能達不到用工要求,不能勝任現工作崗位。

2、員工因違反紀律和相關制度,達到辭退條件。

3、公司業務調整辭退。

4、員工因違法受到國家執法部門處理。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公司辭退員工的程序

1、規章制度只有公示過才能對員工產生法律效力。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規章制度已經公示或者向勞動者告知的話,該規章制度不能作為辭退勞動者的依據。所以用人單位一定要將該合法有效地規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才能將其作為判斷勞動者是否嚴重違規的客觀依據。

2、必須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如果單位沒有注意蒐集保存能夠證明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證據,就算是勞動者真的嚴重違規,但是在勞動爭議中用人單位舉不出來證據,就要敗訴,法律講究的是證據。因此在員工發生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該及時取證。實踐中要求勞動者做出書面的檢討或者解釋、説明和承諾,留檔備查是最有效和便利的方法。

3、履行通知工會和本人的程序。《勞動合同法》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所以,用人單位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後一定要通知工會。另外應該注意的是,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二)》第一條規定,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當勞動者的情況符合合法辭退的情況,用人單位就可以立即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當因為其他情況被用人單位辭退時也是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到勞動者,同時也是需要與勞動者協商確定經濟補償金的具體金額,在雙方達成一致後即可通過簽訂解除勞動合同書來辦理解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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