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員工辭退的工會規定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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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員工辭退的工會規定是怎麼樣的?

關於員工辭退的工會規定是怎麼樣的?

用人單位沒有建立工會的,可以不通知工會。根據《工會法》第二條規定,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羣眾組織,用人單位並無發起設立工會的義務。《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事先通知工會,是以單位已成立工會為前提。由於單位無設立工會的義務,故未建工會沒有通知工會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事由。《工會法》第二條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羣眾組織。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企業因組織結構調整需要裁員的,若裁員人數達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則需要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進行裁員。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單位辭退員工除非有合法正當的理由,否則侵害的員工的權益,依法是要支付給員工經濟賠償金的,但是如果是員工解除勞動關係,只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單位即可,不需要因此支付其他費用,除非給單位造成損失。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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