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企業職工退休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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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解決老有所養,穩定職工隊伍,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鄉鎮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及國家有關法規、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職工養老保險是指退休費用實行積累或統籌方式,使鄉鎮企業職工在年老時能領取養老金,保證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鄉(含鎮)辦企業、村(含村民小組)辦企業職工。有條件的聯户(含農民合作)辦企業和户(含個體、私營)辦企業(以下簡稱企業)職工,鄉級鄉鎮企業管理機構(企業管理委員會、企業辦、工業公司、農工商公司等)人員的養老保險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凡持有營業執照、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生產經營穩定、有能力實行積累方式職工養老保險的企業均遵循自願原則實行職工養老保險。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企業職工實行統籌方式的養老保險。
第五條實行積累方式職工養老保險的企業應向當地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可以向當地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也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向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認可的其他保險機構投保。有條件的地方,可經批准成立鄉鎮企業保險機構。
第六條職工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應貫徹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
第七條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企業原則上應按在冊職工一次全部投保,也可以先為科技人員和生產業務骨幹投保,在條件成熟後再逐步擴大投保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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