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定裁員優先留用員工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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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定裁員優先留用員工的問題?

順應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裁員也是不得已為之。裁員,是經濟性裁員的簡稱,是因用人單位的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指的是用人單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間依法進行的集中辭退員工的行為。那麼,在單位裁員後職工還要有無可能重回原單位工作呢?如果能,又是哪些人符合條件呢。本文整理了相關的法律條文與知識,為您提供關於法定裁員優先留用員工的問題的參考。

關於法定裁員優先留用員工的問題?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依法進行經濟性裁減人員後,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首先通知此前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因此,對於被裁減人員來説,在用人單位裁員後6個月內重新對外招聘時,有權首先獲得單位通知,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被錄用。

用人單位裁員時,以下人員應當優先留用:

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當然,《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也並非盡善盡美。比如,在用人單位裁員時,應當優先留用的人員中,其中有“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多長時間可以算做“較長期限”?法律並未明定,或許在此後出台的司法解釋中可以解決這個問題。本站小編為您整理這篇文章,希望能更好的幫助您瞭解關於法定裁員優先留用員工的問題的法律知識,歡迎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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