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必須進行經濟性裁員時應當優先留用的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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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2款規定,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用人單位必須進行經濟性裁員時應當優先留用的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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