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立勞動關係的判決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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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立勞動關係的判決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很多人都知道勞動者要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話,是需要跟用人單位協商儘快簽訂勞動合同的,如果用人單位故意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話對勞動者來説是不能夠好好的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關於確立勞動關係的判決的法律依據是什麼接下來讓小編來告訴大家有關的規定。

一、確立勞動關係的判決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5]《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事實勞動關係的認定大至有以下幾個依據:

1、勞動合同(我估計你可能沒有)

2、員工入職登記表

3、工資單或工資簽收憑證

4、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

5、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記錄

6、員工工作證

7、員工考勤記錄

8、用人單位其他員工的證言

2、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法所確立的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係。

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同時。也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

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得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依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並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綜上所述,關於確立勞動關係的判決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小編已經為大家解答了,勞動者如果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話與用人單位建立的實際上是一種事實上的勞動關係,但是在這種情況之下用人單位是需要承擔責任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雙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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