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範文礦工解除勞動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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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決範文礦工解除勞動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判決範文礦工解除勞動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關於合同解除,一般認為依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必須經過通知的程序,法院並不能直接判決解除合同,然而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以解除合同作為訴訟請求,並被法院判決予以支持的案例並不少見。對於法院能否判決解除合同的問題,法律上並無明文之規定,學界也無統一的觀點,導致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各種認定標準不一的裁判,有的以原告沒有通知被告而直接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為由,駁回原告解除合同的請求;有的直接判決解除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對此問題,有待立法予以明確。

根據上述的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受到法律保護的,當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時,勞動者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作出選擇:

1、勞動者可以選擇不同意用人單位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辭退決定,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勞動者可以選擇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時,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辭退決定,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七條等規定,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二、曠工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關係。也就是在合同約定的期滿前,用工雙方合意解除勞動關係,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權利義務則不再履行。

2、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關係。這種情形勞動法做了規定。主要有兩種情況:勞動者的行為違反《勞動法》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用人單位予以辭退而解除勞動合同;非因職工原因由用人單位辭退職工而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係。

4、經濟性裁員和企業富餘職工辭職勞動關係解除。這種情形,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5、勞動合同終止導致勞動關係的自然解除。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等情形,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判決範文礦工解除勞動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在勞動合同履行期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之後,決定不按合同規定繼續履行的,可以簽署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書,終止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出現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可以解除勞動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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