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員工是不能被辭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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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員工是不能被辭退的

雖然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必須要滿足《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情形,否則的話就屬於違法辭退,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但即使在符合了辭退情形的時候,有一些人也是不能被辭退的。那究竟法律中規定的哪些員工是不能被辭退的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哪些員工是不能被辭退的

企業不得安排因工緻殘職工、處於“三期”(孕、產、哺乳期)的女職工及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下崗。由於企業全停產造成上述人員下崗的,由其主管部門在行業內調劑安置。

企業儘可能不安排現役軍人配偶、省(部)級勞動模範下崗。夫妻在同一企業的,不得安排雙方同時下崗;不在同一企業,有一方下崗的,另一方所在企業不得同時安排其配偶下崗。由於企業全停產造成上述人員下崗的,首先由其主管部門在本行業內調劑安排,主管部門調劑安排不了的,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職業介紹機構幫助安排。

二、事業單位辭退員工的程序

1、弄清所犯錯誤事實。

2、由單位有關行政領導或人事(組織)部門提出書面意見,説明辭退理由和事情依據。

3、經單位領導集體決定。

4、按人事管理權限辦埋辭退手續。辭退要形成書面決定,並通知當事人,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備案。

5、發給當事人《辭退證明書》。辦埋相關手續,如發給辭退費,做好工作和公共財物交接,人事檔案轉移,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轉移等。

6、當事人對辭退決定不服的,可到上級主管部門協調解決;也可在60日內,向當地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天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按規定,只有在勞動者具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破壞規章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其他違法亂紀行為而又屢教不改時,單位才有權給予開除處分的權利。單位的行為侵犯了你合法的勞動權利,是違反《勞動法》的。

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處理。當事人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所作的人事爭議仲裁裁決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因此,你對單位的處分不服的,可在60天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即使符合了《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情形,也是不能將其辭退的,這主要是為了保護這批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單位在符合條件的時候辭退員工,也是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來辭退。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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