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合同法辭退補償標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W

一、新勞動合同法辭退補償標準是什麼?

新勞動合同法辭退補償標準是什麼?

辭退補償標準,要根據實際的工作年限來賠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辭退時用人單位法定義務

第一,從經濟補償金的給付、收受主體的恆定性及資金從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方向的流動等方面看,經濟補償金的給付具有單方性。

第二,經濟補償金的給付並不是依據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而是根據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直接適用的。其在主體的適用上具有平等性和強制性,只要雙方確立了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的給付就存在潛在的可能性。

第三,經濟補償金給付是用人單位的法定附隨義務而非責任。有學者將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行為性質定位於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顯屬不當。法律義務是行為主體依照法律規則而必為或不為的帶有應當性的行為,法律責任則是行為主體因違反法律義務而必須承擔的帶有應當性的不利後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是對用人單位行使預告解除權時附加設定的一種法律義務,不存在承擔法律責任的問題。按照《勞動法》相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應根據違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況,給予不同標準的補償。

對於勞動合同的簽訂是需要根據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的,特別是對於用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來進行賠償處理,如果用人單位拒不賠償的,那麼勞動者可以按照規定來提出勞動仲裁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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