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需支付代通知金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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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需支付代通知金是怎麼規定的

其實在勞動合同即將到期之前公司和員工心中都是有數的,雙方肯定會針對續簽的這件事情謹慎的作出決定,如果不出什麼意外的話,大多數還是取決於員工個人態度的,只有少部分發生了合同到期公司決定不續簽的,可能也是經過一段時間的考察以後,對員工本人的工作能力不是特別認同。那麼,合同到期需支付代通知金是怎麼規定的?

一、合同到期需支付代通知金是怎麼規定的?

合同到期即終止,用人單位不用通知,只有在勞動合同法40條用人單位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金怎麼區分

1、兩者適用條件不同

代通知金支付的條件有三個,分別為不勝任工作解除、醫療期滿解除、客觀情形發生重大變化解除。只有在這三種情形下的解除,才有代通知金。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條件很多,上述三種情形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還有協商解除、法定裁員、員工被迫解除等諸多種情形。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條件包含了代通知金的支付條件,同時其範圍更為寬泛。

2、兩者的支付月數不同

代通知金為固定金額,是員工一個月的工資。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月數跟員工在本公司的工齡有關。員工工作不滿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作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支付一個月。之後一年按照補償一個月的標準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代通知為固定的一個月,而經濟補償金則基本上遵循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補償原則。

三、如何計算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的計算基數為員工離職之前的一個月工資,其不受三倍封頂限制;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為員工離職之前的十二個月平均工資,受三倍封頂限制。

比如一員工月薪五萬元,在給此員工計算經濟補償金時,適用的基數就不應該是五萬元,而應該按照北京市市平工資的三倍進行封頂計算,即12603元;而此員工的代通知金則應該是五萬元,不應該受三倍封頂的限制。

由此可見,合同到期需支付代通知金的這種想法是不對的,合同到期以後根本就不需要支付任何的代通知金,因為合同到期在法律上就意味着勞動關係的終結了,公司需要給員工支付代通知金的這種做法必須是要滿足一些特定的條件的,但是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的話仍然可以要求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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