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辭退員工需支付代通知金的情況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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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辭退員工需支付代通知金的情況是什麼

員工心目當中應該最清楚自己對公司的所作所為,如果從開始就是踏踏實實的在做好自己手頭當前的工作的,公司非要通過一些莫須有的事情辭退自己的話,就算要結束這段兒勞動關係,員工也一定要理直氣壯的注意維護自己的一些合法的權益。比如説辭退員工需支付代通知金的情況就是大家應該瞭解的一個常識問題。

一、在我國辭退員工需支付代通知金的情況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金怎麼區分?

1、兩者適用條件不同

代通知金支付的條件有三個,分別為不勝任工作解除、醫療期滿解除、客觀情形發生重大變化解除。只有在這三種情形下的解除,才有代通知金。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條件很多,上述三種情形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還有協商解除、法定裁員、員工被迫解除等諸多種情形。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條件包含了代通知金的支付條件,同時其範圍更為寬泛。

2、兩者的支付月數不同

代通知金為固定金額,是員工一個月的工資。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月數跟員工在本公司的工齡有關。員工工作不滿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作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支付一個月。之後一年按照補償一個月的標準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代通知為固定的一個月,而經濟補償金則基本上遵循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補償原則。

三、如何計算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的計算基數為員工離職之前的一個月工資,其不受三倍封頂限制;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為員工離職之前的十二個月平均工資,受三倍封頂限制。

比如一員工月薪五萬元,在給此員工計算經濟補償金時,適用的基數就不應該是五萬元,而應該按照北京市市平工資的三倍進行封頂計算,即12603元;而此員工的代通知金則應該是五萬元,不應該受三倍封頂的限制。

綜上所述,辭退員工需支付代通知金的情況目前法律當中是規定了三種的,包括員工身體有病的情況下,雖然在醫院治療了一段時間,但是迴歸到工作崗位上以後卻發現有些力不從心,或者因為勞動者本人的原因,對自己當初應聘的工作不具備相應的工作能力的,公司辭退員工要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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