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協商解除勞動需要給代通知金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3W

在我國協商解除勞動需要給代通知金嗎

未來我國勞動關係的發展趨勢必然是會受到國內以及世界經濟體制的深遠影響的,現在市場中不斷輸入的這些新鮮的勞動關係力量其實就懂得利用法律的武器在勞動關係中很好的保全自己,可能在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還比較疑惑協商解除勞動需要給代通知金嗎?這裏可以告訴大家,協商解除的勞動合同並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一、在我國協商解除勞動需要給代通知金嗎?

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支付代通知金是指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流程:

負責部門:人力資源部

參與部門:用人部門 財務科

1、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出:公司及員工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2、達成一致: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

3、通知工會:公司人事處將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通知工會,由工會提出意見,在研究工會的意見後作出處理決定,並將處理結果通知工會;

4、辦理工作交接,由公司人事處安排相關員工辦理工作交接;

5、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如是公司方提出解除合同,還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經濟補償;

6、勞動合同解除:完成上述流程後,勞動合同按雙方約定解除;

7、將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送達相對人(勞動者),可以考慮直接(專遞或快件)送達,乃至登報、公告送達等方式,必要時在可以考慮以公證的方式辦理以上送達事宜,確保送達問題的萬無一失。

8、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人事處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併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9、備案:對解除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原電子檔案以及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的證據存檔備案,至少保存兩年。

從某種意義上來説,支付代通知金也是公司在當時的那種情況下必須要辭退當事人,但是,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只要不是職工自己提出來的,根據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的具體原因可能會產生其他的賠償金。有關協商解除勞動需要給代通知金嗎的這個問題,小編就給大家介紹這麼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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