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辭退公司需支付代通知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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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辭退公司需支付代通知金嗎?

一、在我國辭退公司需支付代通知金嗎?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語,《勞動法》中沒有“代通知金”的概念。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應當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可以要求賠償代通知金的情況:

1、實習期的被辭退,必須是提前3天通知;

2、正式員工被辭退,必須是提前30天通知;

二、代通知金種類

代通知金有兩種

(一)北京市的“代通知金”是在《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中的第40條、第47條規定,是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是指在勞動合同終止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的,應該支付沒有提前通知的日期對應的工資的賠償,這是一種賠償責任。

具體條文是《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這是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而造成員工的工資損失賠償,其歸責原則是以過錯責任原則。

(二)在《勞動合同法》中的第40條規定的,是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全國“代通知金”是新《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

我國法律還是傾向於保護勞動者,一般勞動合同簽訂後,如果勞動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雙方的的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是要按照平均工資的經濟補償方式來賠償員工的。我們日常工作中也要多瞭解一下勞動合同,運用法律保護個人自己利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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