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公司採購中紅包 - 錢究竟該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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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公司採購中紅包,錢究竟該歸誰?

8月1日,武漢一服裝廠員工小張在幫公司採購時,意外獲得了支付寶4888元的餘額寶紅包大獎,本來以為是天降喜事,沒想到小張老闆知道後咬定獎金屬於公司,還要求從小張的工資中扣掉紅包的金額。

此件事件出來後網民開始議論紛紛,討論着這筆紅包大獎究竟應該歸誰?筆者嘗試着從法律角度分析這筆紅包大獎究竟應該歸誰所有。

在回答這個問題前我們需要先了解一個法律知識:職務行為。

幫公司採購中紅包,錢究竟該歸誰? 第2張

根據新出台的《民法總則》關於職務行為的規定,職務行為是工作人員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交付的工作任務,根據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授予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然後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的各種民事法律行為,最終結果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法律效力。

也就是説小張根據服裝廠的授權去辦理採購活動,但小張在採購過程中因為參與了支付寶的掃紅包活動,意外的獲得了4888元的紅包大獎。毋庸置疑採購行為肯定是屬於一種職務行為,那麼採購過程中的掃紅包行為是否也包含在職務行為中呢?

《民法總則》將職務行為的規定在代理一章中,也就是説職務行為的實質是一種代理行為。

幫公司採購中紅包,錢究竟該歸誰? 第3張

公司在這裏是被代理人,小張是代理人,也就是説在本次案例中公司委託小張去進行採購行為,因為代理行為最終由委託人承受的原理,所以因為小張的代理行為促成了公司與商家的買賣合同關係。

如果小張在利用採購行為付款時參加的支付寶掃碼活動,那麼掃碼活動所獲得的紅包大獎也應該依附在建立的買賣合同關係中,那紅包大獎就屬於公司所有。如果小張不是在利用採購行為付款時參加的支付寶掃碼活動,即只是隨意地參加支付寶掃碼活動,那麼掃碼活動所獲得的紅包大獎就不應該依附在建立的買賣合同關係中,而單獨屬於小張所有。

終上所述,根據新聞報道的內容來看,小張是在利用採購行為付款時參加的支付寶掃碼活動,那麼掃碼活動所獲得的紅包大獎也應該依附在建立的買賣合同關係中,那紅包大獎最終就屬於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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