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遷址辭退員工説明是否需要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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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公司遷址辭退員工説明是否需要補償?

因公司遷址辭退員工説明是否需要補償?

因公司遷址辭退員工説明是需要補償的,因為公司如果搬遷的話,那麼他不能夠成為辭退的法定理由,具體的補償如下:

第一種 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是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依據員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劃分,一般是按照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賠償,這個“月工資”是指員工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內平均薪資。

如果工作年限不滿一年但有半年可否獲得補償?答案是可以,員工可獲得一個月的薪資補償。最後,不滿六個月的員工可獲得半個月的薪資補償。

如需獲得以上經濟補償,員工本身應滿足《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條款規定。

第二種 經濟補償基礎上的雙倍賠償

公司“惡意”辭退員工的,屬於違反勞動合同行為。

如果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強制與員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但是員工目前沒有換工作的打算,要求繼續留任公司原崗位原薪資原級別的,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果員工不要求履行原合同,或公司因實際情況無法履行原合同的,公司應當依照上述第一種“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二、相關法律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第六十一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 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第九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現實生活當中,可能有一些公司他們由於經濟經營方面的問題,所以需要導致公司的處置進行搬遷,這樣的一種搬遷活動的話,並不能夠成為辭退員工的理由,如果確實因為經營不善而導致必須要裁員的話,同時也需要提前通知和工會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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