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幾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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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幾個月?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幾個月?

根據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根據以上規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最長不超過24個月。

關於停工留薪期的具體長短,國家沒有統一的規定,一般依據工傷的部位和程度、治療需要及個體差異,參照工傷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確定,一般不超過12個月。為加強和規範對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各省一般都制定了各自的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等地方文件,可以對照執行。

二、停工留薪期的(再次)延長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傷情尚未穩定或未痊癒,不能恢復工作仍需繼續治療或康復的,應該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由勞動能力鑑定機構進行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終止。具體內容可按各地實際規定執行。

三、停工留薪期滿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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