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性辭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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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性辭退的情形如下:
(一)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二)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預告性辭退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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