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和獎金辭退員工補償可以替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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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終獎和獎金辭退員工補償可以替代嗎?

年終獎和獎金辭退員工補償可以替代嗎?

不可以,年終獎屬於勞動報酬的範圍,只要員工符合公司規章制度規定發放年終獎的條件,公司就應當發放年終獎。公司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不能用年終獎抵扣。如果公司沒有合法理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公司的做法不合法,有勞動爭議的可以去勞動局投訴或者去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

企業的規章制度不能與現行法規相違背。年終獎一般是單位對在職職工幹一年工作的獎勵,由企業自主掌握。

經濟補償金是指勞動合同解除時,企業依據勞動法規的相關規定,給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職工如果未解除勞動合同,就不存在領取經濟補償金這一説法。

經濟補償金分段計算: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後解除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經濟補償金計算年限:對於因用人單位的合併、兼併、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另外,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經濟補償金中的月平均工資是指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前12 個月的月實際平均工資,而不僅僅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基本工資。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資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年終獎一般都是公司自治的,並不是法律強制性規定的,但是經濟補償金是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所以二者是不可以代替的。經濟補償金是因為用人單位沒有正當理由將員工辭退,存在過錯,應當給予受損害員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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