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辭退後半年內可以領失業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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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辭退後半年內可以領失業金嗎

一、被辭退後半年內可以領失業金嗎

1、被保險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累計繳費時間1年以上不滿2年,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可以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4、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5、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的,其超過5年的部分,按照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辦法計算,確定增發的月數。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保險條例》第六條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轉移失業人員檔案關係後,失業人員未按規定在60日內申領失業保險金的,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不再受理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申請,其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予以保留。

享受失業金的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按規定辦理失業和求職登記的。

只要滿足以上條件,是可以享受失業保險金的。

第五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並按要求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

第六條 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第七條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並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三)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四)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應由本人按月到經辦機構領取,同時應向經辦機構如實説明求職和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情況。

綜上所述,對於被辭退的半年內是可以領取失業金的,但是需要考慮到被保險人購買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如果在失業前累計繳費在一年以上不足兩年的則可以領取三個月的失業金,但是領取失業金的期限最長是不能超過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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