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在什麼情況下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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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在什麼情況下有賠償?

代通知金在什麼情況下有賠償?

代通知金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才可能支付代通知金。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有很多種,但適用代通知金方式解除勞動合同的卻只有3種。該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無論是用人單位過失性辭退勞動者,還是經濟性裁員,或者其他情形解除勞動合同,均無須適用代通知金。

因此,有的勞動者在主張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賠償金時,一併主張代通知金,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其實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們之間出現的這個代通知金是很常見的事情,代通知金又叫做代替通知金,在法律中是沒有這個用語的並且在我們國家的勞動法中也沒有詳細的説明和解釋,是勞動法中所提出來的詞語代通知金的意思就是用人單位想要辭退職員時,必須提前一個月告知職員如果沒告訴就要給支付職員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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