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康復期員工被辭退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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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康復期員工被辭退合理嗎

工傷康復期員工被辭退合理嗎

不合理,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第二項、第三項情形,對於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不得預告解除或以經濟性裁員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但仍舊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勞動者過錯等情形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在職工工傷治療和認定期間都不能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並根據鑑定的傷殘等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因工負傷的勞動者可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之後要根據勞動能力鑑定結果依法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標準兩倍的賠償金。

因工負傷在治療期後並且不影響勞動能力的,被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相關的勞動者在辭退時,如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傷害時,相關的勞動用人單位應積極的賠償這類勞動者的合法損失。如拒不賠償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處罰這類違法的勞動用人單位主管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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