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員工辭退賠償金給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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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員工辭退賠償金給多少

一、哺乳期員工辭退賠償金給多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哺乳期內強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是違反我國法律規定的行為。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員工在哺乳期內被強行解除勞動合同,每滿一年可獲得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金,其他經濟補償及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應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一)《勞動法》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 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六條  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並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如今只要是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合同的,不管是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其實都可以稱之為合同工,那麼用人單位就應當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尤其是對於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一般情況下就不能將女職工辭退,當然有特殊情況的話其實還是能夠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若是單位違法辭退哺乳期內的女職工,則需要作出相應的賠償。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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