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員工需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哪些?
一、辭退員工需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哪些?
(1)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2)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員工工資;
(3)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4)公司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員工權益;
(5)公司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並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6)公司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員工勞動,或者公司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員工人身安全。
3、勞動合同到期,員工維持原合同條件續簽,公司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
4、公司進行重整、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等大規模裁減人員,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等。
5、公司被宣告破產,或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以及公司決定提前解散導致勞動合同終止。
二、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按以下標準:
1、經濟補償按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
2、員工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3、員工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4、員工工作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三、《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辭退員工雖説是用人單位所擁有的權利,但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來進行處理,只要存在有違法的情節必定就會給予相應的補償金,而對於給予補償金的標準就會按每多做滿一年就會多給一個月的工資,這樣才能算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