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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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哪些

為了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勞動合同法》有許多關於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規定。那麼這裏主要講一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的情形:

1.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2.違法約定試用期。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並且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3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被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及經濟補償,或補足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但逾期未支付或未補足的,按應支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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