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精神病怎麼解除勞動關係?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6W

勞動者精神病怎麼解除勞動關係?

我們大家都知道我們每一個人和工作方面的關係就是屬於勞動關係,勞動關係是需要有相關的證明的。對於勞動關係證明的最直接的辦法其實就是勞動合同了。生活中肯定有的時候會有裁員的情況。那麼勞動者精神病怎麼解除勞動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八)項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根據以上規定,職工患病在醫療期滿後,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可以和勞動者解除合同。

相關法律知識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於勞動者精神病怎麼解除勞動關係我們國家是有相關的法律規定的,我們是可以從我們國家頒佈的勞動合同法當中找到相關規定。對於解除勞動關係的情況有很多,但是對於精神病問題的方面是需要提前一個月告知員工的,否則是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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