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辭退是調休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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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法律規定辭退是調休怎麼處理?

根據法律規定辭退是調休怎麼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條: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先按同等時間安排其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二、需要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依據上述規定,根據工時制度的不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約定加班時間、加班工資、以及能否調休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對標準工時制而言,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一般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150%的工資報酬,該加班不能用以後安排調休處理;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用人單位有權以調休代替,不能安排調休的,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該加班不能用以後安排調休處理,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2、對於綜合計算工時制的用人單位而言,在綜合計算工時週期內的工作總時間超過核定的標準時間,屬於加班,且不能以調休處理,應支付不低於工資150%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工作的,算加班,該加班亦不能用以後安排調休處理,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3、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一般情況下,除法定節假日工作外,其他時間工作不存在加班。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按照地方法規規定。如果地方規定要支付加班工資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不能用以後安排調休處理。 日工資計算方法:日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

小時工資計算方法: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8) 節假日加班三薪(月工資收入÷21.75×300%) 公休日加班雙薪(月工資收入÷21.75×200%)

在當代社會,我們國家規定的調休制度,也就是到加班的時候是可以再次的獲得一個休息的權利,當然如果這樣的一種調休,安排不過來的話,那麼也可以進行一定的工資發放,這對勞動者來説是一種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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