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辭退和開除一樣嗎?
一、根據法律規定辭退和開除一樣嗎?
根據法律規定辭退和開除不一樣,在理由方面是不一樣的,比如説開除他是對於犯一定的錯誤的勞動者所做出的一種行政方面的處罰的形式,但是辭退的話是分兩種情況,有一種是正常的辭退,也就是説勞動者並不是存在着違紀違法的行為。
1、開除:是對犯錯誤職工作出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形式,它適用於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被判刑併入獄服刑的;
(2)二次勞教被註銷城市户口的;
(3)留用察看期間表現仍不好的;
(4)嚴重犯有《用人單位職工獎懲條例》第11條所列七項錯誤行為之一的。
開除處分的處理時限為: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5個月之內審批完畢。
2、辭退:分兩種情況,一是違紀辭退,二是正常辭退。違紀辭退在我國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犯有嚴重錯誤,但不夠開除、除名條件,經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決定解除其工作從而終止勞動關係的制度。辭退不是行政處分,是一種行政處理,沒有處理時限的規定。違紀辭退的條件是:
(1)職工犯有規定的違紀或錯誤行為;
(2)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
(3)尚不夠開除或除名條件。
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富餘職工的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與職工結束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例如按照《勞動法》第26條、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就屬於正常辭退職工的情況。
二、單位辭退員工應符合什麼條件
根據國務院發佈的《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第2條規定,企業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可以辭退:
1、嚴重違犯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
2、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3、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4、不服從正常調動的。
5、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不夠刑事處分的。
6、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
7、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經常可以看到有一些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辭退,但是他們卻不知道自己為什麼被辭退,因此走的是非常的莫名其妙,在這種狀況之下要清楚的瞭解到辭退和開除的區別就比較好區分了,通常情況下沒有犯一些嚴重的違紀的錯誤的話,都不會被開除,只是適用於正常的辭退手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