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提出辭職的時間有什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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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提出辭職的時間有什麼要求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的,這是法律賦予其的合法權利,但此時也要嚴格在法律規定範圍內進行操作才行。而我國相關法律中對勞動者提出辭職的時間做出了一定的要求,那到底這個要求是怎樣的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話,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勞動者提出辭職的時間有什麼要求

辭職是勞動者的權利,也是勞動者應當享有的自由。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也就是説,勞動者完全可以單方完成辭職的行為,不需要單位的批准。

二、勞動者辭職時應注意什麼

(一)關於服務期以及違約金的約定。

很多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或者員工提出離職時,以必須工作滿多長時間為由拒絕員工離職。或者以違反服務期為由要求支付違約金或者直接從工資中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而第二十二條的內容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二十三條則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也即,除了單位有培訓以及簽訂競業限制條款的勞動者才有可能承擔違約金,其他任何理由都不能讓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二)辭職後的手續辦理。

很多勞動者擔心自己強行離職後單位會扣留人事檔案、社保檔案以及不開發離職證明等,其實完全不必擔心,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規定處罰。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只要提前30日書面通知解除後,單位必須辦理相關手續,不辦理則可以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勞動者應當學會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應有權利。

要是勞動者提出辭職的話,此時需要看是在試用期內提出辭職,還是在轉正之後提出的,在前一種情況下提出的話則需要提前3日通知單位,而要是在後一種情況下則需要提前30日進行通知才行。要是你對勞動者提出辭職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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