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辭職的時候應該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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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辭職的時候應該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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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上經常遇到勞動者辭職的情形,其實辭職説的就是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辭職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同時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否則自身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損害。那現實中勞動者辭職的時候應該注意什麼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勞動者辭職的時候應該注意什麼

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單位三十天後正式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這種解除權不需要單位的同意,只要員工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了單位,到期後雙方的勞動合同就可以解除。操作注意事項:

1、注意合同中有無雙方所約定的提前通知金和脱密期的規定,如有約定,員工提前通知的時間就應當依照雙方合同中所約定的提前通知期,而不再是三十日了。

2、書面通知書最好一式兩份,要求單位簽收後個人留存一份。如果單位不簽收,建議用特快專遞的方式向單位寄一份,留存寄出的簽收憑證,寄出憑證單上要寫清寄出的是“離職申請書”。

3、在通知期內應正常上班。

4、積極辦理交接手續,注意留存證據。

5、向單位索要離職證明書,不給的,單位要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二、勞動者被迫辭職企業補償嗎

經濟補償金是《勞動合同法》中所規定的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補償費用,原則上勞動者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是無法取得經濟補償金的,但如果出現“被迫辭職”情形,勞動者仍可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這些情形包括用人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未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拖欠剋扣工資等;在上述情形發生時,勞動者以上述原因向單位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後雙方勞動關係即告解除,此時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及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工資補償。

在此要提醒勞動者,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辭職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但如果單位有拖欠工資等法律規定的違法行為,勞動者可隨時辭職。辭職問題涉及到經濟補償金、社保和檔案等手續問題,勞動者最好就自己的情形諮詢一下律師,免得引發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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