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辭職是否會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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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辭職是否會有補償

多數情況下勞動者被單位辭退的時候,這是單位需要對勞動者做出相應的補償。那要是勞動者自己自動辭職的話,此時是否還能要求單位進行補償呢?不少勞動者都這樣相關,那到底能不能要求補償?本站小編馬上為您做詳細解答。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由上述可知,勞動者自動辭職是不屬於上述可獲得經濟補償的範圍內。所以自動辭職不能獲得經濟補償。

相關內容鏈接: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據《勞動法》中的規定,勞動者能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補償的情形中是不包括勞動者自動辭職的,換言之,要是因為勞動者自動辭職而解除勞動關係的話,這個時候用人單位是不用對其做出補償。而在涉及到補償的時候,其實也應該瞭解清楚實際的補償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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