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辭職有沒有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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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辭職有沒有補償金

職工在因為用人單位違法行為或受到單位逼迫而辭職的,通常可以要求單位作出相應的補償。但要是職工屬於自動辭職的話,這種情況下法律規定自動辭職有沒有補償金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解答這個問題。

一、自動辭職有沒有補償金

自動辭職不一定沒有補償金的。如果是單位存在下列情況,還是應當支付補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七)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二、自動離職後會有哪些待遇

離職與辭職沒有本質的區別,從以前的規定看,一般是指尚未喪失勞動能力的幹部由於某些個人原因,不能繼續在用人單位供職,需要向用人單位提出離職要求,經批准後可辦理離職手續,享受一次性的離職費待遇,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當然,有的也不發離職待遇。例如:歸僑、僑眷職工因私獲批准出境定居,凡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可辦理離職手續,並按規定發給一次性的離職補助費。工齡每滿1年發給1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工齡10年以上的,從第11年起,每滿1年發給1個半月的本人標準工資,但離職補助費的總額,最高不得超過24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而國家勞動總局《關於職工要求離職另謀職業問題的覆函》([80]勞險便字66號)規定,凡要求離職在城鎮另謀職業的職工,經批准離職後,不發離職待遇。辭職的職工,在1983年4月9日發佈《全國整頓企業勞動組織工作座談會紀要》(勞人計[1983]12號)之前,是沒有辭職生活補助費待遇的,此後的辭職費標準也低於離職費標準,即:家居城鎮的職工,工齡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本人半個月標準工資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6個月的工資;回農村的,工齡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本人1個月標準工資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最高不超過12個月的工資。這種辭職費也僅適用於原來的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按《勞動法》的規定執行。雖然從最初的規定看,離職是對部而言,辭職是對工人而言,但從後來的規定看,界限越來越模糊。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後,這兩種政策規定運用的越來越少了,然而有一部分職工仍需適用這兩種政策。

自動離職、擅自離職的含義是相同的,都是指勞動者不向用人單位打招呼,隨意脱離所在工作崗位和所在單位的行為。這種不辭而別的行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常常會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也往往要追究該勞動者的責任。用人單位對擅自離職的職工可按曠工處理,給予除名。按照國家規定,自動離職的勞動者不享受任何待遇。

一般情況下,要是職工自動辭職的話,那麼單位是不用支付補償金的。但同時法律中也有規定,要是單位存在上述七種情形之一的話,則在職工自動辭職的情況下,也是需要支付其補償金的。若你還搞不清楚自動辭職有沒有補償金,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宜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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