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倍補償金代通知金可否共同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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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倍補償金代通知金可否共同主張?

一、雙倍補償金代通知金可否共同主張?

雙倍經濟賠償金是用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雙倍經濟賠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而代通知金,則是用人單位在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人事原工作,也不能人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從上述法律規定來看,雙倍賠償金適用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代通知金適用於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如果用人單位屬於違法解除的只能適用雙倍賠償金,如果用人單位屬於合法解除,就不能適用雙倍賠償金,只能適用代通知金。所以兩者只能依據情形適用其中的一項請求。而不能同時適用。

二、單位支付雙倍賠償金的情況有哪些?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單位和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涉及到的賠償主要有經濟補償金、代通知金及雙倍賠償等。代通知金是支付是建立在合法解除勞動合同基礎上,而單位支付雙倍補償是用於非法解除。這麼看,職工不能同時要求單位賠償,只能選其中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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